一、企业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入库缴款数为准。
二、月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超5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金额进行全额奖励。实行当月缴纳,下月奖励。
三、对于2021年已缴纳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的钢铁、有色金属全产业链上的贸易物流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给予全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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