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大宗商品进口增量在1亿美元(含)及以上的,每1美元补助不超过0.03元人民币;当一般贸易出口增量在10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每1美元补助不超过0.02元人民币;当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增量在200万美元(含)及以上的,每1美元补助不超过0.004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的限额:进口不超500万元人民币,出口不超3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至50亿元(含)、50亿元至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商贸批发企业(含国际贸易),分别给予地方经济贡献不超过40%、60%、80%、90%的奖励。
三、支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入统。对实行统一集中收银、商场化经营管理,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并纳入零售业统计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每年给予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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