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9年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可按核定的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二、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三、自2019年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投资协议规定的建设期限,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给予外资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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