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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试验区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2021-08-26 10:30     来源:广西东兴试验区管委会     作者:广西东兴试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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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2014年修订,详见桂政发〔2014〕5号,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7年减半征收。

●对新注册设立或从广西区外迁入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认定后,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试验区内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2014年修订,详见桂政发〔2014〕5号,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企业总部,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与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对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后,符合有关条件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0.5%以内。

●凡在经济区内专为加工贸易企业进行直接产业配套且产业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均视同转移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转移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

●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各承担50%。

●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给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0.6%的风险补偿。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2年至2020年期间,试验区内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可按规定的程序减征、免征。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港澳投资企业在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对于港澳投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研发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港澳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产业技术改造、购买核心技术和名牌商标、用于工艺技术设备改造的国内贷款、自主研发和以自主品牌出口,参照我区现行相应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和扶持。

●对进入港澳产业园和国家、自治区级开发区的港澳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不再征收任何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三、土地优惠政策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土地优惠政策摘要

●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简化程序,保障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实施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适度向西部地区倾斜,增加西部地区荒山、沙地、戈壁等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指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2014年修订,详见桂政发〔2014〕5号,执行时间: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用地指标优先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凡投资2亿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各市的用地指标。

●凡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指标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单列安排。优先确保经济区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经营者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其主伐年龄和皆伐面积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工业原料林造林规模达2万亩以上,且开展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的经营者,可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地价优惠

●经济区重点产业园区内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对于经济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对重点开发的北部湾港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建设用地单位以“先补后占”方式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补充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经自治区验收确认后,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对因建设占用耕地又不能自行补充的,按自治区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试验区内重大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特设“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审批。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不作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前置条件,加快试验区的项目用地审批。

●试验区内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符合先行用地的,及时解决试验区先行用地问题。

●试验区内旅游项目中的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不办理用地转用手续。试验区矿产资源保障项目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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