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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恢复市城区 公共交通和市际县际客运班线运行的通知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恢复市城区 公共交通和市际县际客运班线运行的通知

2020-02-23 14:57     来源:防城港市新闻网     作者:防城港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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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道路客运企业、公交企业、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运错峰返程和交通运输保 障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2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旅客运输保障工作的 通知》(桂交明电〔2020〕8 号)文件要求,根据全市关于做好复工复产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市民出行需求及疫情防控的现 状,决定逐步恢复我市公共交通交通和市际县际道路客运班线运行,现将有关恢复营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运营基本原则
    严格按照上级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防疫情通过交通运输工具传播扩散, 强化交通运输场站和工具疫情防控措施,规范市场运营秩序,全面打响公共交通和道路客运恢复运营后的疫情防控阻击战,力争做到公共交通和道路客运营运服务平稳有序恢复,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恢复运营时间

    2020 年 2 月 28 日前,市城区公共交通、市际县际道路客运班线恢复运营。

    三、恢复运营的条件 
    (一)防控物资保障到位。各公交、出租、道路客运企业要做好各类应急和预防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物资储备量需要满足恢复运营后的日常需求,防控物资准备不到位的不能恢复运营。 
    (二)防控措施必须落实到位。各公交、出租、道路客运企业必须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健全疫情防控方案,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指挥部关于印发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等 7 项措施的通知》(桂新冠防指〔2020〕41 号)中车站、机场、 港口码头及公共交通工具疫情防控工作“十严格”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对存在问题要立即整改;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 技术指南》落实营运车辆卫生清洁、消毒、通风等防控工作,确保公共交通和道路客运行业防控工作都能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恢复营运工作步骤 
    (一)各企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稳妥有序组织车辆和驾驶员开展恢复营运工作,并将复工筹备情况和恢复期间疫情防 控措施等形成复工工作方案,2 月 25 日前报备。 
    (二)拟恢复营运的企业运营前要和市交通运输局签订防疫 工作责任状,并对组织复工的驾驶员、从业人员签订承诺书。 
    (三)因自身因素或受疫情影响 2 月 28 日前不能恢复运营 车辆,要到主管部门办理车辆停班手续。 

    五、恢复营运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试运营监管防控工作。一是疫情防控期间,各公交、出租、道路客运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分工,确保全天有专人值班值守。二是各企业要对全部 驾驶员信息进行登记筛查,核验合格后才允许上岗,外地返岗驾 驶员必须满足居家隔离观察 14 天以上才能上岗;同时在本公司 设立疫情留验室。
    (二)每日做好本公司每台运营车辆的消毒、驾驶员体温检测等登记备案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市际、县际道路客运班 线经营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 间道路旅客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桂交明电[2020]8 号)做好 乘客信息登记,控制载客率,严禁站外上下;各客运场站经营者, 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企业要使用全区“扫码抗疫情”登记系统, 在办公场所、每台运营车辆上张贴进出(上下车)小程序,并引 导监督、驾驶员乘客出入和上下车进行扫码登记。
    (三)各企业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动态监控系统、GPS 定位 不定期派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公司车辆及人员的监督管理,监 控管理人员对所属驾驶员实行“一日一排查,一日一提醒,一日一督促”,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决做到未消毒车辆一律不得运营载客,未佩戴口罩驾驶员一律不得上岗运营,未佩戴 口罩乘客不允许乘车。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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