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兴试验区移动存储介质传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本单位保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包含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新购入移动存储介质,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四条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或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查杀病毒处理。
第五条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交叉混用,即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中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第六条 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传输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
第七条如使用移动设备转移存储保密数据,需在使用前格式化,并在使用后立即删除保密数据。
第八条个人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一般不得存储涉密信息,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使用后要及时消除涉密信息。
第九条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维修时,必须到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淘汰和报废前,应进行消磁和粉碎处理。
第十条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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