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同意批准广西东兴口岸为进境种苗(景观树)指定口岸的复函
国质检动函〔2013〕3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东兴口岸列为国家进境种苗(景观树)指定口岸的函》(桂政函〔2013〕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与贵区签署的《关于推动广西北部湾开放开发 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大力支持广西东兴等口岸建设和对外开放发展。
二、根据《进境植物种苗指定入境口岸措施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33号)、《关于进口罗汉松植物检疫措施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0年第132号),我局及时组织专家完成了广西东兴口岸现场考核评估,并与国家林业局协商沟通,认为该口岸基本具备进境种苗(景观树)所需检验检疫设施和能力,特批准广西东兴口岸为我国进境种苗(景观树)指定口岸(试行期1年)。
三、请你区继续支持完善东兴口岸检验检疫查验、处理、隔离等场所设施,并协调地方相关部门对广西检验检疫局相关工作给予支持与配合。我局已要求广西检验检疫局进一步加强外来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参照进境罗汉松检疫措施要求,研究制订并实施进境景观树检验检疫工作方案,有效保护广西及全国农林业生产及生态安全。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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