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批复
汇复〔2014〕1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你分局《关于在广西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开展人民币与越南盾特许兑换业务试点的请示》(桂汇报〔201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分局提出的试点申请。你分局可在防城港市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内,扩大越南盾项下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范围:
(一)放宽客户范围的限制。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的客户范围从个人扩大到个人和注册地在防城港市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放宽业务范围的限制。特许机构可办理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常项下兑入兑出业务。
(三)放宽兑换额度限制。特许机构为具有合法资格的个人办理边境贸易项下的兑换业务不受个人结售汇年度5万美元和单日累计5000美元额度限制;为普通个人客户办理的非贸易项下兑换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四)放宽备付金账户开立限制。经你分局批准,特许机构可根据需要在中越两国边境银行开立人民币和越南盾账户办理兑换业务。
二、你分局对特许机构经常项下兑入兑出业务的管理应当注意与现行货物和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衔接配套。
三、你分局应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协作,做好试点前的准备工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并具体制定各项监督保障制度及措施,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四、你分局应督促特许机构建立针对越南盾兑换试点业务完备的内控制度及人民币与越南盾资金平盘管理方案,并加强对试点特许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特许机构的信用风险和洗钱风险。同时,做好宣传和统计工作,适时总结试点经验。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报告。
此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5月23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