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办法》出台背景
建设标准厂房能最大限度地合理、有效和集约利用土地,降低土地使用成本,能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特别是新开办企业的资金投入,减少其运作成本,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减少投资周期,节约成本,能够促进入驻项目更快投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鼓励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要求,东兴试验区管委会计划投资2.5亿元在跨境经济合作区沿河大道规划154亩用地,建设9栋标准厂房,总面积10万平方米,提供给头批入驻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二、关于《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的标准厂房是指在跨境经济合作区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设计、集中建设、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工业用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
三、关于入驻标准充分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应引导使用标准厂房。
四、关于标准厂房控制指标
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建筑密度应大于30%,绿地率不超过20%。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原则上层数不得低于4层或高度不低于16米,单层高8米以上的算2层。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建造综合物流及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租赁标准厂房补助标准
鼓励企业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对达到本办法入驻要求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3年以上的,可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申请租赁补助,最长补助时限为2年。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已获得租赁补助的企业3年内不得将所租赁的标准厂房对外转租,如提前转租则终止优惠政策并收回政策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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